一、關(guān)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經(jīng)批準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二、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標準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個年度為周期,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別發(fā)布了《關(guān)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xù)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減征額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減征額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減征額為每年4500元。綜合考慮有關(guān)因素后,本次發(fā)文明確2017-2019年度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額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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