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背景
志愿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社區(qū)建設、扶貧濟困、環(huán)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援等領域,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愿服務活動,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增進民生福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我國志愿服務事業(yè)也存在活動不夠規(guī)范、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發(fā)展志愿服務事業(yè),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志愿服務內容 開展范圍 遵循的原則
《條例》規(guī)定,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城鄉(xiāng)社區(qū)、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qū)、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志愿服務工作管理部門
《條例》規(guī)定,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 規(guī)劃 、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獲得志愿服務的途徑
《條例》規(guī)定,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信息,說明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復;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
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權益《條例》做出的規(guī)定
《條例》規(guī)定,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說明有關信息;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并提供必要條件;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開展相關培訓;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情況等信息,無償、如實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志愿者主要義務
《條例》規(guī)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志愿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條例》規(guī)定了扶持和保障措施
為了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條例》規(guī)定了多項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促進措施。包括將志愿服務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 規(guī)劃 ,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的政策和措施,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對有突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志愿者給予優(yōu)待等。
二是鼓勵有關單位、組織采取的促進措施。包括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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