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優(yōu)秀藝術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廣活動。在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通過夯實藝術創(chuàng)作基礎推動“高峰”涌現。重點資助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優(yōu)秀藝術作品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發(fā)揮引導和示范作用。資助項目應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chuàng)造性轉化、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堅定文化自信,體現中國精神的項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chuàng)作導向,跟上時代發(fā)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傳播規(guī)律,體現創(chuàng)新意識,為人民喜聞樂見,公眾參與度高的項目;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內涵豐厚、方式靈活、手段創(chuàng)新,傳統(tǒng)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tǒng)一的項目。
資助的國(境)外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還應是: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民審美追求,能夠講好中國故事,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走出去”項目。
本年度重點資助圍繞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組織的展演、展覽項目;重點資助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現實題材作品的展演、展覽項目。
二、資助范圍
(一)本項目資助范圍包括:舞臺藝術、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和網絡文藝(網絡演出、網絡音樂等)作品的展演、展覽等傳播交流推廣活動。不資助藝術家個人的作品展演展覽、紀念活動和節(jié)慶賽事等。
(二)申報在國(境)內演出的舞臺藝術作品,應是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過程中,深受歡迎,產生過良好社會影響的作品。
(三)申報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展覽項目,應為國(境)內有代表性藝術家群體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團體的代表作品。
(四)申報傳統(tǒng)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的項目,應是能夠吸引群眾廣泛參與,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項目。
(五)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完成立項簽約后實施,且能夠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guī)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為每個立項資助項目提供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本項目以匹配資助為主。對在國(境)內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展館劇場租賃、交通運輸、學術研討、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劇目創(chuàng)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國際間交通運輸、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國際差旅等費用,不含展館劇場租賃、劇目創(chuàng)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運用互聯(lián)網、新媒體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傳播交流推廣的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軟件開發(fā)、內容制作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設備購置、創(chuàng)作排演、作品征集、宣傳推廣等費用。
(二)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作為項目實施經費;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5年4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2.已經完成了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展演、展覽承接方或軟件開發(fā)、內容制作方簽署的意向協(xié)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二)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舞臺藝術和網絡文藝作品展演項目,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作品創(chuàng)作演出,與展演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xié)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四)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與展覽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xié)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五)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須有國(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請函。國(境)外合作方應為有實力、有經驗、有渠道、有平臺、有影響力、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能夠推廣主流內容,安排主流場所,吸引主流觀眾。
(六)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xié)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實施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8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guī)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tǒng)”,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yè)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申報展演項目的,應提供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開展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的工作方案,與承接展演展覽的劇場、展館或軟件開發(fā)、內容制作單位簽署的意向協(xié)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六)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七)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申報前須征得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展演項目應提供完整的視頻文件,展覽項目須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tǒng)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寸至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申報材料應于2018年6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lián)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xié)議書》?!秶宜囆g基金(一般項目)2019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xié)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jiān)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jiān)督管理若干規(guī)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xié)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jiān)督。
(三)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加強內容審核,按照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加強政治導向管理的相關要求,切實履行好把關責任。
(四)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xù)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爭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五)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機構和個人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xié)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xié)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本內容由智匯中經(上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真實提供,智匯中經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扶持資金申請報告、 節(jié)能評估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建議書、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商業(yè)計劃書、 立項申請書、 安全評估報告、 項目實施方案等業(yè)務咨詢工作。